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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法 清理深层法制环境

1999-11-07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刘建锋

为立法工作本身立一个法,这从表面看起来与群众关系不大,却能从深处清理社会法制环境。因此,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(草案)》,意义重大而深远。

明确了谁有权制定法律

改革开放以来,全国各地和许多部门纷纷制定各种条例、法规等,这与改革开放初期的形势是适应的。但是问题也随之滋生,如地方越权立法、搞地方保护主义等。此次草案明确划分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、中央与地方之间在立法事项方面的权限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细分为9项,并规定了地方立法应遵循不越权、不抵触的原则。

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行政部门不再有法律解释权

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,很难做到人人一致,因而法院等执法机关在判案时必然有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要求。但如果人人都出来作解释,那么执法者便会如入迷雾,不知如何执行。目前,我国的法律解释工作颇有点如上所述。此次草案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同时,对具体应用解释的混乱情况作了清理,由最高法院作司法解释和最终裁决,剥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机关的解释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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